(1994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修正)
第五十三條 各級預算由本級政府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各部門、各單位是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主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并對執行結果負責。
第五十四條 預算年度開始后,各級預算草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結轉的支出;
(二)參照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必須支付的本年度部門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以及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
(三)法律規定必須履行支付義務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支出。
根據前款規定安排支出的情況,應當在預算草案的報告中作出說明。
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五十五條 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減征、免征、緩征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
各級政府不得向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
第五十六條 政府的全部收入應當上繳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對于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專用資金,可以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財政專戶。
第五十七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足額地撥付預算支出資金,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和監督。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不得虛假列支。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對預算支出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五十八條 各級預算的收入和支出實行收付實現制。
特定事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權責發生制的有關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預算必須設立國庫;具備條件的鄉、民族鄉、鎮也應當設立國庫。
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地方國庫業務依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各級國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完善國庫現金管理,合理調節國庫資金余額。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
第六十條 已經繳入國庫的資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的決定需要退付的,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應當及時辦理退付。按照規定應當由財政支出安排的事項,不得用退庫處理。
第六十一條 國家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和集中支付制度,對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
第六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領導,支持政府財政、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的征收部門依法組織預算收入,支持政府財政部門嚴格管理預算支出。
財政、稅務、海關等部門在預算執行中,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分析;發現問題時應當及時建議本級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第六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不得擅自改變預算支出的用途。
第六十四條 各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方案,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提出,報本級政府決定。
第六十五條 各級預算周轉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六條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沖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的結余資金,應當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減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實現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準,可以增列赤字,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并應當在下一年度預算中予以彌補。
第七章 預算調整
第六十七條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預算和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地方各級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三)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四)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第六十八條 在預算執行中,各級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減少財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須作出并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的,應當在預算調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第六十九條 在預算執行中,各級政府對于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
在預算執行中,由于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必須及時增加預算支出的,應當先動支預備費;預備費不足支出的,各級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屬于預算調整的,列入預算調整方案。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預算的調整方案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鄉、民族鄉、鎮預算的調整方案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調整預算。
第七十條 經批準的預算調整方案,各級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程序,各級政府不得作出預算調整的決定。
對違反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或者上級政府應當責令其改變或者撤銷。
第七十一條 在預算執行中,地方各級政府因上級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級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支出變化,不屬于預算調整。
接受增加專項轉移支付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接受增加專項轉移支付的鄉、民族鄉、鎮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七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的調劑,確需調劑使用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七十三條 地方各級預算的調整方案經批準后,由本級政府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八章 決算
第七十四條 決算草案由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后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時間編制。
編制決算草案的具體事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部署。
第七十五條 編制決算草案,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做到收支真實、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應當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
第七十六條 各部門對所屬各單位的決算草案,應當審核并匯總編制本部門的決算草案,在規定的期限內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對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審核后發現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權予以糾正
第七十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編制中央決算草案,經國務院審計部門審計后,報國務院審定,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后,報本級政府審定,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鄉、民族鄉、鎮政府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第七十八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中央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中央決算草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于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第七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入情況;
(二)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三)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資金結余情況;
(五)本級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
(六)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情況;
(七)經批準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八)本級預算周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九)本級預備費使用情況;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十二)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結合本級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審查。
第八十條 各級決算經批準后,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決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本部門決算后十五日內向所屬單位批復決算。
第八十一條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經批準的決算及下一級政府上報備案的決算匯總,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決算匯總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十二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報送備案的決算,認為有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準該項決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審議決定;經審議決定撤銷的,該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應當責成本級政府依照本法規定重新編制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審查和批準。
第九章 監督
第八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對中央和地方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對本級和下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第八十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有權就預算、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有關的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八十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舉行會議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就預算、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受詢問或者受質詢的有關的政府或者財政部門必須及時給予答復。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八十七條 各級政府監督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下級政府應當定期向上一級政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八十八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編制、執行,并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八十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預算執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
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九十條 政府各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的預算執行,及時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反映本部門預算執行情況,依法糾正違反預算的行為。
第九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法的行為,可以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
接受檢舉、控告的國家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編制、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部門預算、決算以及批復預算、決算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預算調整的;
(三)未依照本法規定對有關預算事項進行公開和說明的;
(四)違反規定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和其他財政收入項目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使用預算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違反本法規定開設財政專戶的。
第九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一)未將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預算或者虛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減征、免征、緩征應征預算收入的;
(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收入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改變預算支出用途的;
(五)擅自改變上級政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途的;
(六)違反本法規定撥付預算支出資金,辦理預算收入收納、劃分、留解、退付,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凍結、動用國庫庫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庫款的。
第九十四條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舉借債務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或者挪用重點支出資金,或者在預算之外及超預算標準建設樓堂館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九十五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騙取、使用的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改變預算收入上繳方式的;
(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預算資金的;
(三)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四)其他違反財政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九十六條 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所列違法行為,其他法律對其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九十七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年度編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報告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九十八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九十九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預算管理,依照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法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可以制定有關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或者地方性法規。
第一百零一條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1991年10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預算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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